律师您好,我今年毕业后租房,住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感觉喉部不适,怀疑是室内空气甲醛超标。跟房东说明情况后,房东让我联系治理公司。三方都到场后房东同意进行室内治理。治理完后签约的时候治理方说谁签字都可以,房东就让我签了字,当时房东只交了300元的押金,同意复检后再交剩余部分800元。但现在她以我签字为名,不交剩下的治理费用,让治理公司找签字的人要钱。请问您:根据法律是不是我要交这剩下的钱,房东有没有交治理费的义务?当时治理方以没有印泥为由没有盖公司的公章,只有双方的签字,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我对法律了解很少,非常期待并感谢解答!
alvin0510: 你提出的“治理费该谁付”的问题,我的答复:“该由房东付”。其理由: 一、你与房东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房东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二、解决室内空气甲醛超标,属“租赁物维修”的范围,其责任在出租人。 三、房东已交了300元的押金,这说明她同意由治理公司治理,你在签约时的签字只是代理行为,治理合同的双方是治理公司与房东。 四、治理合同没有盖治理公司的公章,虽然合同有瑕疵,但是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治理公司一方人员的签字,可视为表见代理,合同仍然有效。 五、房东“以我签字为名,不交剩下的治理费用,让治理公司找签字的人要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2008-07-31 15:42:47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房东应当全额支付该笔“治理费”。按照我国民法有关规定,在本案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常规使用条件的住房是她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达到标准,则属于房东违约,她有义务进行改善以符合居住条件,为此支付的费用应当由房东承担,况且,对进行治理她也是事先同意的。你签字并不代表你承诺承担该笔费用(除非有明确说明和约定)。所以,房东应当支付余款。如果她不支付,你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她支付。如果出现治理公司起诉你的话,你可以你仅仅是承租人为由进行抗辩不同意支付。至于合同,有正式的签字,并且对方是公司的员工的话,一般也具有法律效力的。
2008-07-31 15:33:21
合同虽然没有盖单位的章,但对方员工是职务行为,而且你又是明知的,合同有效。关于你支付的费用可以基于你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关系向房东主张返还。
2008-07-31 16: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