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天津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 我是11月3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告知公司我将于11月25日离职,之后我上班至24日,25日正式离职。但是公司在12月20号左右发11月工资的时候告诉我,已经缴纳了我12月的保险费用,并说是银行自动划款,让我把公司交的费用还给公司。之后我向天津劳动保障局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答复是企业缴费时间为:人工缴费是11月26日-12月8日,银行自动划款是12月9日-12月16日。 如果是公司自身问题,没有及时办理我的离职手续,导致其缴纳了12月我的保险费用,却又让我自己来担负并还给公司,请问,这是否合理? 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