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向物业公司租赁一厂房,每月20号前缴纳当月租金,30天内仍未缴纳的视为违约 由于有时周转问题,曾经有几次超出30天才能缴纳租金(几次都在60天内付清)。所以想请问我方是否仍有违约责任?谢谢! 另外,我方目前处于开发商清拆重建阶段,物业公司就以“曾经违约以后都违约”的罪名,迫我方无条件答应他的补偿条件。同时还声称:为了和谐解决此次拆迁,不想过分激化矛盾,所以就不按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执行,还作出适当补偿让我方尽快搬走。 补偿办法为15元/平方米,迁出时间为一个半月。 我方的大概情况是一家生产厂家,有设备80台,占地面积为6亩。所以无论补偿金额或者迁出时间都根本不近人情! 望各位律师指点明灯!谢谢!
你方虽然有几次超出了约定的期限缴纳租金,但是对方还是接受了租金,在法律上是为对方认可了你的行为,你的行为就不属于违约了。现在对方以“曾经违约以后都违约”的理由强迫你方无条件答应他的补偿条件,是违法的,你方有权依法火的拆迁补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06 13:14:59
你们单位在交纳房屋租金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是对方并未及时进行追究你们的违约责任的,已经给予了谅解,对方无权再进行追究。对方以此逼迫你们接受他们的条件的是不合法的,你们有权利获得正当的拆迁补偿。
2010-11-06 14: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