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好!我想替我爸爸咨询一下,我爸爸在一家模具厂上班一年了,当时进厂的时候签了三年合同,签合同上面的工种是门卫,现在工厂要搬迁,搬到新厂离旧厂挺远的,不过算都在一个市里,老板说新厂不需要门卫,如果还要做的话就做操作工。没有门卫可以做,我爸爸年纪比较大了,我们全家都觉得他不适合做操作工,请问如果不在那厂里接着做的话,可以要求补偿吗?因为是厂搬迁还有要求换工种?急求回答,万分感谢
单位的行为属于变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有权要求更换工种,单位拒绝的话,应该支付你爸爸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06 16: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