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A有限公司与B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B于2006年3月10前向A支付货款100万元。2006年3月12日,B决议以新设分立的方式分立为C、D两家公司。B于3月20日通知了债权人,并于3月30日在报纸上予以公告。2006年4月10日,B解散,新设立的C、D两个公司分别办理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C、D公司约定,由D公司承担原爱美家对外的一切债务。2006年5月5日,A请求C、D两个公司承担爱B公司的债务,遭到拒绝,随后屡次索要不成。C公司以自己与D公司有还债协议而拒绝承担原B对A的债务,但是D公司清偿能力差,无法还清债务。A便以C、D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债。请问: A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的,其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承担,一般情况下,A可以诉请C、D任意一家公司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请求二者共同承担债务,二者内部的约定对A没有对抗效力。
2010-11-07 18:11:55
B拖欠A公司的债务应该由其分立后的C、D公司承担偿还的义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07 14:43:44
A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0-11-07 21: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