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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分立后的债务该由谁偿还??

咨询者 : fa138723 - 广东     时间 : 2010-11-07 13:18:26    状态 : 已解决



2005年11月,A有限公司与B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B于2006年3月10前向A支付货款100万元。2006年3月12日,B决议以新设分立的方式分立为C、D两家公司。B于3月20日通知了债权人,并于3月30日在报纸上予以公告。2006年4月10日,B解散,新设立的C、D两个公司分别办理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C、D公司约定,由D公司承担原爱美家对外的一切债务。2006年5月5日,A请求C、D两个公司承担爱B公司的债务,遭到拒绝,随后屡次索要不成。C公司以自己与D公司有还债协议而拒绝承担原B对A的债务,但是D公司清偿能力差,无法还清债务。A便以C、D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债。请问: A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佳答案

李慧律师   [上海]    13816124091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的,其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承担,一般情况下,A可以诉请C、D任意一家公司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请求二者共同承担债务,二者内部的约定对A没有对抗效力。

2010-11-07 18:11:55

  另外 5 位律师回答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A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0-11-07 14:25:16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B拖欠A公司的债务应该由其分立后的C、D公司承担偿还的义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07 14: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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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C、D两家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B公司的债务还是应该有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共同承担。

2010-11-07 15:19:10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A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0-11-07 21:44:57

沈建魁   [广东]    13760769768

广州沈建魁律师一三七六零七六九七六八答复如下:可以。建议你联系本律师详谈。

2010-11-09 14: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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