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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还能追回我的社保吗?

咨询者 : fa138743 - 广东     时间 : 2010-11-07 16:16:57    状态 : 已解决



尊敬的律师您好1 我90年开始在肇庆封开县的一间学校做老师,95年8月单位帮我纳社保,到2003年6月我因计划生育被开除后,社保就没有钱交了,现我想补交才发现,我的社保早在2003年11月就被退保了。 单位的回应是:我没有退过你的社保(后经查明才知道,我的社保退保款社保局已在2003年11月12日就划入了我原单位的账户。可单位一直又不通知我,现单位愿意把退保款退回给我) 社保局局长的回应是:这是当时的政策,离职了社保就要退,不到你个人愿意不愿意,也要你退保。 请问当时有这种政策吗?这种政策是怎样的,我想追回我的社保的机会大吗 ?我该怎么办?请回复,谢谢!

  最佳答案

刘子若律师   [北京]    13910524458

可以起诉要求单位和社保机构恢复社保关系。

2010-11-07 21:20:56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单位退你社保应该及时通知你,以便你可以到其他部门补缴,但是单位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属于侵权行为,应该依法为你补缴社保,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07 16:20:09

张宏图   [云南]    13508709534

没有这种规定,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2010-11-07 16: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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