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外祖父母想把身边的两套房产过户给我。但是考虑到我们这一片儿过几年可能会拆迁,而我的姥爷本身又是‘司局级老干部’如果房子现在过户到我名下,那拆迁的时候可能会损失一笔不小的拆迁款。 但是,两位老人人体状况最近几年确实不好,他们又想在有生之年尽快把房子的归属问题确定好(这样可以防止老人百年之后,我会因为‘房子’的问题和我的舅舅们发生纠纷。而且一旦发生纠纷我的身份应该会很尴尬,根据法律继承顺序来看我确实不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我想请教一下,像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做呢?立遗嘱是不是一个最好的办法?如果是,那么具体的法律步骤又应该是怎样的呢? 谢谢
你外祖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把该房屋给你,法律依据是《继承法》 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07 19:59:02
1. 确认外祖父母已取得房产的完全产权。 2. 如是,由外祖父母两人一起立遗嘱,将房产留给你。 3. 建议办理公证。因为尽管自书或代书遗嘱也生效,但如果之后再有其它遗嘱,则之前的遗嘱失效。而公证后,之后若有未经公证的其它遗嘱,也不发生效力。这样,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事情和争议。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 如有不清楚之处或其它需要,欢迎与我联系。
2010-11-08 14: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