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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诈骗?

咨询者 : fa138793 - 宁夏     时间 : 2010-11-08 09:06:01    状态 : 已解决



去年10月份我让朋友给我带办了一张信用卡,并且在11月的时候交给了我,可是今年的10月份,银行说我当时是两张卡。可是我朋友只交给了我一张,(领卡的时候是我朋友拿我的身份证去领的)现在他因为信用卡诈骗被抓了,他说他当时给了我两张卡,现在银行让我归还另外一张卡的欠款,可是我连卡都没有见过,警察让我证明我没有拿过第2张卡,说我如果不能证明可能会成为共犯。还有我朋友在我不之情的情况下用假材料申请的卡。 我见都没有见过那张卡我拿什么证明呢.谢谢,还有现在警察和银行说,我身份证外借导致了信用卡被办理,那张卡还款也必须是我。信用卡诈骗是怎么认定的呢,如果一张卡消费了9000元,犹豫卡被停用ATM吞卡了,6月份到7月末没有还款,8月份还款了1000远,10月底银行催缴全部还清这个能仍定咋骗吗?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田国军   [重庆]    13340376558

你好,信用卡诈骗包括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2010-11-08 09: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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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全部清欠,不会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但是您借出去身份证被人办了两张信用卡,另一张信用卡如果不是您消费的,您需要举证。例如首先调取信用卡消费记录,证明信用卡消费时不是您的签名。

2010-11-08 09:32:25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纠纷是因民事纠纷产生的,这和刑事案件有根本的区别,如果10月底银行催缴全部还清款项,应该不会定性为诈骗罪。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08 1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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