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47岁,男,兄弟三个死者系长子,属济宁农村户口,有70岁母亲, 和两个儿子,大儿子已经结婚,二儿子未婚21岁经鉴定属于智力障碍。 死者在建筑工地施工时,从六楼摔下,经住院抢救38天死亡,医疗费用 共花费17万余元由建筑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支付。后来由于死亡赔偿金赔 偿问题无法妥协起诉,起诉额是47万余元,原因是死者死前常年在市区 打工,所以就在市区租了房子办了暂住证,死者家属要求因为死者常在 市区居住也有暂住证应该按照城镇户口赔偿,建筑单位认为你是农场户 口就应该按农村户口赔偿。开庭后被告对死者在本工地施工以及摔伤的 事实都承认但是对暂住证真实表示怀疑,申请一个星期时间调查。 案情 就是这些,但是现在已经过了快一个月了法院一直没有给消息,什么时 候在开庭。请问律师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谢谢
你好,既然法院已经开庭了,你就等法院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法院在3个月内应当判决,普通程序应当在6个月内判决。
2010-11-08 14:41:26
除了医疗费等意外,工亡待遇原则规定: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本人工资,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
2010-11-08 17:06:29
你们应该积极准备应诉,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08 23: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