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下课和另外一个朋友上去四楼(我们教室在三楼),上课的时候下来,被我们班猪看到,然后骂我们,说以后不可以上去,还说我打电话告诉我们家长,还冤枉我说我上次打架有我份,还经常骂我们班同学猪脑,这属于犯法不?
教师的行为属于学生人格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可以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08 19:3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