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2009年----2011年先后借原告40万元,这些借款我一直不知道,我与我丈夫在2012年离婚,离婚判决;债务债权归我丈夫承担,我名下的债务有我分担。2012年12月我丈夫有病去世,现在原告的起诉问我索要这些钱,起诉书上说明这些钱用于公司,但法院判决要我偿还这笔款,请问,我该不该偿还?
若该笔款项不是用于家庭生活,你可以不用承担。
2014-01-06 11: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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