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婚与同一人生有两个女儿,但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算不算实事婚姻.可不可向对方要赔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请对准这2个法条作出判断
2010-11-09 14:08:31
事实婚姻要看各自的婚姻状况,同居起始时间,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等等情况来判断。不管是不是事实婚姻,你们两人对孩子都抚养义务。
2010-11-09 14: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