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2001年病故,留下房改房由继母居住(全产权有房产证),2009年父亲单位要拆旧房集资建新房,由于当时继母已85岁,不愿再买新房,我们姊妹与继母共同协商后写好一个协议,他们都自愿放弃购买,由我独资买新房。因继母年事已高,当时未做公证,但建房单位不认可,只认公证书。请问这种协议符合继承法第15条吗?是不是真的就没有法律效力。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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