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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法官不懂《民法》还是腐败无能?

咨询者 : fa139311 - 湖北     时间 : 2010-11-10 15:13:50    状态 : 已解决



我女儿22岁怀孕35周,因头晕恶心到荆州二医院挂急诊,医院急诊科、妇产科、内科相互推诿延误救治一个多小时,导致病情恶化经治疗无效死亡。湖北高院终审认定“病人在医院急诊科、妇产科、内科辗转反复耽搁治疗一个多小时,且所患妊高症并非是难以诊断的疑难杂症,病人已经入院治疗,医院明知病人随时有生命危险,仍没有及时采取慎甚有效的救治,给家属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上述医疗行为与病人死亡无因果关系,病人死亡属自身疾病迅猛发展所致”。我是一农民,没有什么法律知识,但知道一个简单道理,我女儿是被医院辗转反复耽搁治疗的,让我女儿辗转反复耽搁治疗的人是医院,那医院就应该为辗转反复耽搁治疗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负责,法院终审认定医院有让病人辗转反复耽搁治疗的错误医疗行为,有不进一步采取有效救治的不作为行为,同时又为医院免去全责,这明显是在袒护被告,这还是共产党的法院吗,这法官心里还有没有《民法》?就是腐败封建县衙也少有这样腐败无能的法官。申请再审申诉书已经快递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几个月,为什么不能立案 湖北省荆州市开发区军刘台村郭贵德 13098316068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倪振杨   [浙江]    13566782836

申请再审申诉书已经快递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几个月,为什么不能立案?——这可不是律师能回答的问题!

2010-11-10 15:00:56

邱铭钧   [北京]    18511070828

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请提供详细的判决书资料等。

2010-11-10 15:36:37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你有权要求医疗事故赔偿,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10 22: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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