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因在郊外及民房拆迁旧址挖掘文物被逮捕,共挖掘三次,每人分赃1万元多一点(团体),在租住房屋内发现文物三件,经鉴定为国家三级文物,现被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决十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现在已提起上诉,等待开庭通知。请问这样的情况上诉有没有用?在郊外及民房拆迁旧址上挖掘是否可以认定为盗掘古墓葬?是根据盗掘的文物来判定是古墓葬的还是根据挖掘的地点来判定?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的判刑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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