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职工应企业要求与企业签订下岗协议:1、企业为职工缴纳医保、社保。2、企业每月发放150元生活费,3、企业因经营需要,职工应无条件回单位工作。(企业利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出租作为企业收益,无其他经营项目。)2006年,企业以改制为名,伙同上级主管部门成立清算组,停缴下岗协议规定应缴的社保医保费和生活费,并以停缴社保、医保的手段,威胁员工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书。但员工并未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企业资产优良。不存在资不抵债现象。2010年,在政府协调下,由主管部门出资(主管部门是参公管理单位,全额拨付)成立新公司,原下岗人员回企业上班,新企业经营业务还是老企业的原固定资产出租。请问:1、员工能否要求企业缴纳欠缴3年多的社保医保和生活费。2、主管部门利用企业资产成立新公司违法吗。3、主管部门能够没收原企业公章吗。4、主管部门每年在企业中提取几十万资金合法吗。5、原企业资产,公章都在的情况下,主管部门能宣布这户企业不复存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