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 本人臧鹏今借到王旭东人民币三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2年6月5日到2012年7月4日,本人臧鹏保证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如到期不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担保人王富对以上这笔借款和借款人负有同等偿还责任。 借款人 臧鹏 担保人 王富 时间 2012年6月5日 就这样一个借条 我是担保人我现在都有什么责任,我是不是该还钱,臧鹏家人在,臧鹏本人一直在外地我现在联系不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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