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人以A的名义和D、E、F三人以D的名义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公司注册股东为A和D;但ABC和DEF之间分别有共同出资协议.请问ABC和DEF他们内部签订的共同出资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B、C、E、F他们跟注册的公司是什么关系?A和D可以提出让B、C、E、F退股吗?
ABC和DEF他们内部签订的共同出资协议属于隐性股东协议,不是法定的股东签订的协议,在内部是生效的,对外不生效。B、C、E、F他们跟注册的公司是协议关系,A和D有权提出让B、C、E、F退股。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12 13:40:37
我国公司法不承认隐名股东,所以B、C、E、F跟注册的公司之间没有关系,他们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因此A和D可以提出让B、C、E、F退股,当然ABC和DEF他们内部签订的共同出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010-11-12 14:0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