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美容院,前段时间以28000元的转让价格转给了下家,她一开始说钱比较紧张,先交了8000元的定金,在转让合同上规定剩余20000元于2010年11月12号之前必须一次性交情,如果下家违约转让合同作废,然后就把合同签了,后来我又协助她给房东把租赁合同签了,当天又给了我一万,还剩一万,直到今天还没给,而且自从转店到现在他们成天还这事那事的,可能是觉得这几天赚的利润少,有些后悔了,现在的意思是不想把那一万块钱全给我了,只想给我一小部分,各位律师您说我现在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 如果这个店,没有营业执照(是小区统一不让办,不让注册),那么跟下家签的转让合同成立吗?而且房东同意转让,已经和下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了。
你经过房东同意可以转租给下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 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12 17: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