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律师,女儿婚前父女都有出资建房,父亲收到女儿建房款打了收条给女儿,女儿婚后父亲分给女儿土地使用权,这土地使用权是女儿的婚前财产吗?父亲分给女儿土地使用权时这样写的:李某分给女儿李某某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在李某某后面没写上“个人”,算不算李某某个人财产?父亲打给女儿的收条有法律效力吗?还有其他人证物证证明李某某婚前出资建了房。该土地属于县城郊区集体划拨土地,李某某老公属于公职人员且户口在另一镇上他的单位里,她老公有没有享有此土地的使用权?李某某和她老公结婚15年,如果离婚时李某某老公质疑收条是最近打的,可以要求字迹形成时间鉴定吗? 问题补充: 还有其他人证物证可以证明李丽婚前出钱建了房,现在问题关键是:李某分给李某某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李某某名字后面没加个人,有争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