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现公司工作已经十几年,也一直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合同即将到期,由于公司今年利润不佳,准备缩减人员,就以我合同到期为由不与我续签,我提出经济补偿,公司说我只是合同工,不是固定工,合同到期只补偿一个月,这合理吗?我在同一个公司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超过10年,按劳动法规定已经属于固定工,不是应该按一年一个月来补偿的吗? 假如公司为了不作补偿,调我到另一个岗位,收入比现在低,那我是不是可以拒绝?拒绝的话是不是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13 14: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