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6年经人介绍与佟某合伙开酒厂,至99年共盈利20于万元,佟某见财起意,将酒厂占为己有,并将此前盈利属于我的10万元也分文没给,并扬言爱哪告哪告去,此时佟某为自来水公司书记,由于此前为砖厂书记,根深蒂固,我当时没钱,而且在当地官官相护,举报无门,现在希望可以得到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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