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有三个子女)1969年与继母结婚(生有两个女儿),80年代父亲单位分给父亲的两套福利房,共90多平米,其中一套小一些的一直是大女儿居住,且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为照顾父母把工作也调至父母身边,且一直未婚。1998年,公房改私房,大女儿掏钱把两处房全部买下。因当时政策,房产证只能写父亲的名字,房产证上“房屋所有权人”是父亲的名字;“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 现父亲健在,继母去世,“留”一份遗嘱把两套房子的一半赠与她自己的孩子(遗嘱的真伪)。现父亲不同意这份遗嘱,认为是继母无权处理这个房产。大女儿更是觉得委屈,自己掏钱买了房,又把一生都贡献给了家和父母,现在却要面临被赶出去,变成无房户到处租房住的局面,请问,大女儿该怎么办,怎样讨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