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30日10时许,我买了蜂蜜橘子坐3路公交车去看望我母亲。当车行驶至复旦大道准备下车时,发现我脚下的蜂蜜不见了。旁边坐的女孩说刚下车的那个人拿走了。我就喊司机停车,追了很远追到了偷我蜂蜜的人。我问他拿谁的东西他说车上那个小伙子给他的,,我问他认识那个人吗,他说不认识,我说不认识为什么人家会给你?当时正好在大路中间,我怕影响交通就说到路边说,就抓着他往路边走,他就说你放手,我说不放,他又发狠地说你放不放,我说不放,他就挥拳向我打来,我出于自卫就和他打了起来。当时正好盐湖公安巡警赶到就把我们拉开了,巡警简单问了问情况,就通知北相派出所把我们一起带到了北相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当时是十点半左右,两个临时工民警把我带到了候问室,让我把身上所有的东西都交出来,包括裤带,然后就把我关进了带有铁栅栏的候问间里,简单问了一下我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后就没有人再理我了。一直到十一点半左右,一个民警才把我带到询问室录口供,采集指纹,还让我打着写有我名字的牌子照相,录走姿,凡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程序都给我用上了。审讯完后,大约十二点半,又把我关进了候问间。就这样一直把我关到了下午四点半,中间没吃没喝,还要要我手机的开机密码,我没告诉他们,他们就把我的手机拿了出去达一小时之久,究竟做了什么我就不知道了。我手机里有我的支付宝,信用卡密码等重要信息,警察这样做已经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是不是知法犯法? 直到下午四点半,关了我六个小时之久后,派出所说我把那人打伤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我做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即偷东西还打人的人,即没有关也没有处罚,这是不是在助长不正之风呢?那以后小偷就随便偷随便打人,公民都不能还手了,还手就违法了,那我们的社会会变成什么样的社会了? 请问派出所的做法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