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从9月25日上班,到现在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我与公司法人代表人口头约定,职位为总经理助理,固定工资为2300,因为我明确表示我的月薪要求至少3000,于是公司法人代表承诺:每月加上固定工资,补贴以及其他费用满足我每月至少3000,试用期3个月,期间工资为正录用工资的80%,截止11月15日,我没有领取到工资。并且我入司第一天,法人代表将我的毕业证扣押。就目前公司劳动聘用这块,我很不放心,因为公司劳动合同上面还有一条违约金2000,我了解到违约金这块劳动合同法只有两种情况是允许的,而我们公司都不具备条件符合。所以想咨询一下,如果我与公司发生解除劳动关系,而公司扣发工资,我将怎么处理?谢谢!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0-11-16 20: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