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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人轻伤经调解原告撤诉,派出所要求每周报到持续三年是否合法??

咨询者 : wudai2013 - 河南     时间 : 2014-02-03 12:26:09    状态 : 已解决



亲友与人斗殴,致人轻伤(下颌轻度骨折),被刑拘(28天)。检察院建议原告被告双方和解,亲友给予对方近四万元经济赔偿后,双方在办案人员公证下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检察院不予批捕。事情至此是否可以结案?检察院不予批捕是否意味着不会再提起公诉?修武县城关派出所索贿近两万元后并未直接办理结案手续,只办理取保候审,将亲友从看守所释放,并要求亲友三年内每周去报到,此要求是否合法?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徐明良   [浙江]    13575731503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014-02-13 21: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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