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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按最高院《复函》规定处理涉外行政诉状案??

咨询者 : fa2147496777 - 海南     时间 : 2014-02-03 21:38:29    状态 : 未解决



咨询人认为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X X华侨林某花(伯母)名下有误,侵害了房屋共有人的咨询人(侄儿)的权益,而起诉至海南某一审法院,请求撤销登记在X X华侨林某花(伯母)名下的《土地证》及《房产证》。海南某一审法院分别于2013年3月14日及27日立案,以(2013)海南X中行初字第62号;69号及诉讼收费单:Nο.0016374号及Nο.0016720号为凭。然而,上述两案至今尚未开庭审理。咨询人是否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请求海南某一审法院按《复函》规定处理涉外行政诉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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