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老人在农村与前妻生育2女1男,老人进城后先结交第二个妻子而后与前妻离婚,孩子与前妻没离开家而是回乡下与孩子的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并养老送终。现在老人及第二个老伴均过世,老人与第二个老伴生育3个女儿,其中一个女儿与老人共同生活(女婿倒插门),所居房子户主是女儿(孩子年轻买的,房子应是有老人出资);另一女儿已过世(外甥女也过世),另有一处房产由另一女儿暂住,房产户主有老人的名字,请问前妻的孩子们是否有继承权,分得部分财产?学弄清什么事情再向对方提出此事,如何提有利于前妻的孩子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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