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份我在信用社存的3万元钱到期,我把其中利息取出,把本金3万元继续存入,由于我的大意,今天一看存款条上只有2万元。天哪!我的那一万元还能不能再要回来呢?
信用社存取款为民事合同行为,窗口边会有“钱款当面点清”小牌提醒顾客,果真如此,责任自负,另外,就是信用社方面的诚信实用了。
2014-02-08 09: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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