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另一人合伙承包某公司下的分公司,后吊销营业执照,现就当时承包期间事打官司。可否按照“合伙企业法”?法院判决用了合伙经营一词,请问合伙经营可否被认同为合伙企业?请详细解答,不要一句两句搞不清楚。
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按照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并经工商局登记的经济组织,即合伙企业。你和别人合伙承包人家的一个分公司经营,由于你们自己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所以法院认为你们是合伙经营该分公司是正确的。
2009-02-10 0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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