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3年10月14日进公司,在2014年2月8日,当初我报名服装跟单,被试用后,公司要求3个月的试用期,在第4个月快满时,得到口头通知,说我被裁员了,理由是中日关系不好,公司不景气,我是最后进公司的。我按照劳动法要求赔偿时,公司又做出决定,把我降低职位和工资,变向的让我主动离职。当初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有权和公司在工资和职位上和公司理论吗?当初试用期的工资我每个月只有2000元,还没有交社保。过了试用期是5000元,而现在给我的职位只有3000元,说想干就干,不干就是主动离职。和当初进公司时谈的工资和工作都不一样了。我该如何因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