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律师您好!我是做安防工程的,年前在工地交工验收之前多次丢失监控设备,第一次发现后便报了警,刑警队来人取证后不了了之,后来又陆续丢失数十只摄像机,总计涉案金额达三万余元,还不包括公费等其他损失。我们认定是工地其他施工单位人员所为,后来我们派人日夜看守,在最后一次我们成功将其抓获,他们也交出当天被盗的五只摄像机,我们第二次报警后被刑警队带走,听说在拘留所关押了几天,春节后我们去刑警队去咨询此事,他们说取保了,人早都放走了!请问,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我们是否有权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他们说只偷了五只,其他三十四只不承认,我们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