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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理赔?

咨询者 : fa2147499045 - 陕西     时间 : 2014-02-11 12:04:05    状态 : 已解决



我弟弟陈瑞,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生前住址:陕西省略阳县马蹄湾乡马蹄湾村后沟社010号,农业劳动者,身份证号码:612327196907051914。陈瑞于2012年5月10日投保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1)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投保份数6份,每份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10,000元/份×6份=6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11日零时起至终身止;(2)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份数6份,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11日零时起至终身止;(3)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B款)•保障168,保险期间自2012年5月11日零时起至2013年5月10日二十四时止。2014年1月11日,陈瑞因病死亡。 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陈瑞的父亲陈德山、母亲张桂英都已过世,陈瑞无配偶、无子女。陈瑞有兄弟姐妹7人,陈宏军、陈玉莲、陈玉花、陈桂花、陈宏定、陈洪涛(下落不明)、高永成。因此,原告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 2014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保险金时,被告以原告未取得陈洪涛的委托授权为由拒不支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的受益份额。成功率有多大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张占杰   [陕西]    18629509809

你们就保险理赔协商不妥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014-02-12 09: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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