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广东省中山市的一条自然村,村集体经济实行政经分开,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3月份要换届选举,由现任的经联社成员担任选举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经联社在制定选举方案中任职条件设置了7条限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当选为社委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资产处置组成员: (1)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2)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过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未满5年的; (3)对以威胁、伪造选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联社社委会成员,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当选资格。 二、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当选为社委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XX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组成员: (1)有组织和煽动群体性事件,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越级到京到省到市集体信访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 (2)被处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未满3年的; (3)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资产经催收尚未还清的(名单在确定选举日前5日向全体股东公示)。 (4)有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碍社会管理等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有股东成员担心这些条款会让他们随意排除成功当选的竞争对手,让某些人可以当选或连任,并可以安排自己人在其他位置。 设置这些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吗?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