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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两卖是否有罪?

咨询者 : fa140432 - 天津     时间 : 2010-11-16 21:23:42    状态 : 已解决



我儿子由于借钱(10万元高利贷两个月,到期还30万元),到期未还,所以签了低于市场价9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市场价为185万元),合同价为90万元。 放高利贷的人(暂称为甲)为了掩盖放高利贷的非法行为,控制借钱人还钱的目的,所以,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姓名均为空白,只有卖方的签名,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基本内容为:房屋建筑面积151平米,房屋合同总价款90万元,首付6万元,其余房款以偿还银行所欠余额支付给卖方(当时银行欠款30万元),且如到期未办理过户手续,追加违约金是房屋总价款的15%(月息)。 一个月后到期未还,又与甲签署了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为43万元,又过了一个月,与甲签署了第三份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为60万元,这样分别与甲签了三份合同,而且,每次只签一份留存于甲,卖方根本得不到合同的原件,三份合同买方姓名均为空白。至今只拿到了三十六万元的借款(有收条,其内容只有收款人的姓名,没有出资人的姓名,且出资人姓名处为空白),现在高利贷放贷人(暂称为乙)用第一份合同已经到法院起诉。而且,收条出资人姓名明显是其他人后填上的。 为了偿还巨额的高利贷,又与放高利贷人(暂称为丙)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与甲所签的合同是同一房屋),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姓名均为空白,只有卖方的签名,基本内容为:房屋建筑面积151平米,房屋总价款为116万元,首付80万元(有收条,其内容只有收款人的姓名,没有出资人的姓名,且出资人姓名处为空白),实际收到60万元,所差20万元为利息(无证据),且如到期未办理过户手续,追加违约金是房屋总价款的15%(月息)。 现丁(本人根本与丁不认识)用丙与本人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诈骗为由报案,现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我儿子。 以上内容是否构成诈骗罪,特向您咨询。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郭军   [北京]    13501029077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你的陈述,你的孩子不构成诈骗罪,建议聘请律师会见并办理取保候审。 中国•北京知名律师团队 专家型律师 精英型团队 =全心全意地竭诚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010-11-16 22:50:23

金志刚   [甘肃]    13809328544

不构成诈骗罪

2010-11-21 08: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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