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原户名张三,十五年前由于户籍变动交回生产队,后由李四耕种,并把户名改为李四,前年李四由于身体原因以伍佰元转让给张三使用,户名仍为李四,今年土地征用时征地款由张三代签李四名领走。 问;张三这么做合法吗? 李四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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