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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认定?

咨询者 : fa140818 - 吉林     时间 : 2010-11-18 15:12:01    状态 : 已解决



您好。 去年11月出了场车祸。我是肇事人。受害人是我公司院内工作的工人。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属实)。经我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我已一次性支付了(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等费用)。但因疏忽没有发现在民事调解书上写到的(被告人是我公司的临时职工)。按工伤法来说公司要赔偿工伤赔偿金。今天收到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是写给我公司的。通知书内写道受害人是我公司的人,要求公司拿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在15日之内到社会保障局区一趟。本人并不太了解法。请问律师这是该怎么解决?民事调解书上写的(被告人是我公司的临时职工)是否生效?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倪振杨   [浙江]    13566782836

工伤赔偿的或许更少! 而且同单位的职工工伤与交通事故并存的,只能按工伤理赔!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第三款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010-11-18 16:10:04

李云峰   [吉林]    15044122122

你好: 请电话咨询我们或登录 吉林交通事故律师网【www.jilin122.com/】

2010-11-19 23:33:55

张锦伟   [浙江]    13336038582

关键是在法庭开庭时的庭审笔录中是否承认受害人是你单位的职工.咨询或委托当地专业律师吧

2010-11-21 14: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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