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准备和我的女方离婚,但是女方坚决不同意,我们是今年三月份领的证,领证后我们从未住在一起,也从未办过酒席,女方也是通过怀孕逼迫和我领证的,当初女方说只有和她领了证,她才同意把孩子打掉,我经过她多番逼迫才去领的证,当初女方说一个星期之后就会和我去离婚的,可是一直拖到现在也没去,最近女方还要求我给她一百万作为赔偿,我们比此没有任何财产子女问题,请问我该怎么和她去离婚啊
你可能得要女方分娩一年以后才可起诉离婚,双方协议离婚的除外。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010-11-18 17:3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