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在一家物业公司做维修工,关系在托管中心。2009年9月退休。我工作时间是上24小时休24小时9个月,上12小时休24小时21个月。2010年9月物业无故将我辞退。2010年1月叫我签一个空白合同,只签个名字。请律师帮助我怎样维权。谢谢!
在你打到退休年龄之前的期间,你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劳动报酬,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退休以后你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劳动报酬。
2010-11-20 11:3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