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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应该给违约金吗?

咨询者 : fa141341 - 四川     时间 : 2010-11-20 20:53:18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一名还没毕业的大学生,因为在最后一学期要实习,所以我自己从网上找了一份工作,是前台接待的。在面试的当天下午,那个公司就打电话给我说我被聘用了,让我第二天去签合同,并缴纳370元的制服费(说3个月后公司给报销),于是,我第二天就到了那公司,签了半年的劳动合同和一张委托公司购买服装的委托书,然后公司的那个人就让我第二天去培训,结果第二天我去,根本就没给我培训,而是给我说我在工作的一、二月 每月必须找捌个促销场地,我当时就有点懵了,我以为合同上的意思是收集8个场地销量的统计,(原合同:乙方在前一、二月每月必须捌个促销场地)我绝对没少打字,只说了8个场地,而没有说到底是找捌个场地还是统计捌个场地的销售。 现在,我实在不想做这份工作了,那委托书有效吗,我能把服装费要回来吗?如果我要离职该怎么做?必须给违约金吗?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陈胜法   [江苏]    13685112638

有没有欺骗存在

2010-11-20 20:57:50

刘子若   [北京]    13910524458

对方的行为构成欺诈,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你的服装费。

2010-11-20 21:44:17

林莉   [北京]    13911029041

你可以与对方解除这份合同,不用给付违约金,这是劳动者的权利。服装费也可以要求退还,因为单位收取制服费本身就是违法的。

2010-11-20 22:58:54

蒋正星   [福建]    15959213353

您好! 【1】若用人单位存在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你的服装费。

2010-11-21 00:15:03

喻远军   [四川]    13658070317

不承担违约金。

2010-11-21 08:10:28

严亨春   [四川]    13547251888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0-11-23 20: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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