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在2009年6月发生的医疗侵权伤害致死医案纠纷,医方以病人低蛋白为由,未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风险,也未有得到他们的签字同意,医方就向92岁的患者输血400cc,约一小时后患者死亡。医院隐瞒真相不承认输血事故责任,但又向患方补偿一万元、并免交四千元医药费,事后患方发现医方单方面销毁原协议,篡改伪造新的协议书,其中承认病人是输血后死亡(原来的原因是其他病变死亡的)。患方一年来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处理无果。患方无奈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医方这才提出医鉴,医方拒绝患方复印病历。患方则认为此医案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要求法院直接判决,现在申请医鉴已无意义。患方要求的法律依据合理吗?敬请律师指教,谢谢!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王迎庆 律师
2010-11-21 18: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