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工伤.2007年劳动能力鉴定四级。2008年发现可能治疗工伤而导致疾病。2013年劳动局才给予(因工伤导致疾病)的确认。由于在这几年间所产生的药费已经由医保统筹支付。可是,2008年~2013年间剩余的医疗费、护理费、车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社保局说不能二次报销!单位说我们交了工伤保险,由社保局付。 请问:谁来承担?为什么?
由社保局付。
2014-03-18 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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