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1月19日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009年11月19日-2010年2月19日)。实习期工资1200,转正后为1600。2010年1月5号发生工伤,右手挤压伤。于7月20日出院。8月23日工伤鉴定结果为五级,给了本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752元。现在本人等待做假肢,我去看我的工资表现在还是就1200元,我有三个问题要请教下, 一 我在住院期间,2月19日到工伤鉴定结果出来这段期间,我的待遇应该是1200还是1600。 二 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本人的最低工资是多少,我看网上不上班伤残津贴都有1695。(我的前十二个月的缴费工资为2422) 三 我的合同是我发生工伤后才签的的属于有效合同吗? 恳请您帮我解决这三个问题 谢谢了
1、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3个月的说法已不存在,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以上,试用期可不超过6个月,否则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所以你可以看一下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超过试用期的工资应按1600计算。 2、伤残津贴需要参考你个人的缴费工资。 3、劳动合同应为有效。
2010-11-22 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