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私营企业的销售经理,公司总部在武汉,2011年至2013年期间截留公司货款总计40万元后全部以个人名义存入公司财户,作为公司集资款,公司按年利率25%支付利息。2014年1月被公司发现,2月份跟公司协商后退还40万元,并向公司交纳5万元罚款,并对本人作降职处分继续留在公司。退款和罚款公司开具收据加盖公司财务章。 请问律师,我在职或是离职后,公司有没有权力再重新追究我的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 请求您的解答,不胜感激!
还能立案
2014-03-27 06:07:46
您好 是可以追究并立案的
2014-03-27 11:37:53
可以继续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2014-03-27 13: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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