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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面租赁合同面积与实用面积大不一致!是否于属欺骗行为??

咨询者 : sujinabo - 福建     时间 : 2008-08-15 16:44:54    状态 : 已解决



律师朋友,我想咨询下你们,我与十来家商友三月份与一个市场各签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当时我们都交了1至2万不等额度的压金,我合同面积是114平米,交房给我后实用面积只有70多平米。合同上并没有告知我们公摊面积是多少?且现在给我们的公摊过大,占了接近百分之三十八,感觉有点受骗!现在给我们的这个实用面积我们都无法接受。我们想要退回押金!可多次与市场方交涉都没有取得突破。请问律师先生?通过法律手段能拿回这钱的可能性大吗?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请你们指点!谢谢!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陈宗荣   [福建]    13960662021

sujinabo网友: 你提出的问题可归结为以下两点:第一、在租赁合同中实际使用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相符怎么办?第二、对合同中的租赁物面积发生争议,能否解除合同,退回押金? 我个人的意见: 一、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面积一般是以房产证载明的面积为准,除非合同双方有特别的约定。如果出租人出示的房产证面积与合同中载明的面积相符,承租人是很难以“公摊面积过大,实际使用面积太小”为由,提出抗辩的。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承租人可以据此条规定与出租人协议补充,如果出租人不肯让步,那么承租人就处于不利的地位。 三、《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但是,你上面所说的情况不符合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能与出租人协商解决。 四、押金实质上是一种保证金,而不是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协商不成,承租人单方毁约,那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出租人的损失就可以从押金中扣减。 建议联络所有的承租人,共同与出租人协商解决,双方都做些让步,才能实现双赢。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2008-08-15 19:05:37

熊世松   [广东]    15818390007

共同与出租人协商解决,双方都做些让步,才能实现双赢。

2009-02-26 10: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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