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元月至2014年3月底,我在沙洋县交警大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现在解聘,说根据《实施条例》第12条,没补偿金。2013的新劳动法出台了,还援用原来的《实施条例》吗?
援用原来的《实施条例
2014-04-01 1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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