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于2006年8月结婚。在婚前的2006年1月,我向父母借款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借据上的借款方是我。借款时只是口头向父母借款并承诺归还,书面借据是在婚后一段时间才由我写给父母的(借据上的借款人只有我一个人)。购买房子后,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名字登记为我和妻子,房产由我和妻子共同居住。现在父母要求还款,请问该款项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我偿还还是由我和妻子共同偿还?
从法律上来说,借款属于你婚前债务,所购房屋也属婚前财产,但你登记为妻子与你共有,意味着你们已经合意把婚前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有财产,法律上是允许的。 既是如此,如果父母索要欠款,从法律上说你是要偿还的,如果你婚前其余财产不足偿还,还是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的,只是不能强制执行你妻子婚前个人财产。
2010-11-23 11:17:29
属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有不清楚之处或其它需要,欢迎与我联系。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李颖 百伦律师事务所 电话:13693127273 MSN:mslyy@hotmail.com Q: 1295568741 个人网站:www.greenlawyer001.com
2010-11-23 14: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