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信息称:“现有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厦门乙公司回复“接受你方的发价,再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甲公司没有回答,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向想香港甲公司主张赔偿,请问其主张是否成立
甲公司的行为属于要约,乙公司接受了要约,属于承诺的行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甲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的约定,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2010-11-23 13: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