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发生工伤,1996年10月被评为3级伤残,现在一直在岗工作,2007年单位给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以2003年秦皇岛市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的,现在看了河北省关于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的问题,一律按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发,您的看法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所以,具体标准由省里规定!
2009-02-16 11: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