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5月登记结婚,在同年9月父亲购置家电作为女儿陪嫁,离婚后能否要回?由于当初打官司的时候把“陪嫁”作为个人财产来定义了,所以没有要求分割,但事后去取回时遭到对方的拒绝。 1:离婚协议中写明夫妻无共同财产。 2:离婚协议中没有写明“陪嫁”的家电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案件已告结。父亲持有发票,且发票出资人和签名都是父亲本人,父亲现想去上诉,要求拿回他购买的家电,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
你好,5月登记,9月购置,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赠与,平分。
2014-04-07 17:19:42
需要法律帮助与我联系。
2014-04-08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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